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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1 Angelus 2026.05.31 Angelus  (@Vatican Media)

天主教東方教會:教宗授予主教會議罷免宗主教的權力

藉著8月29日頒布的手諭,教宗良十四世確立,天主教東方禮教會主教會議有權罷免其宗主教,以「恢復受傷的共融」。主教會議的決議需得到教宗的批准。

(梵蒂岡新聞網)為填補法律的漏洞,教宗良十四世以手諭的形式頒布《彼此和諧》宗座牧函。此文件於8月29日公諸於世,藉以修訂天主教《東方教會法典》106條和126條,在某個東方禮教會的主教們與其宗主教出於重大理由彼此的關係受損到無法修補時,授予主教會議有權通過「法定程序」罷免其宗主教。新法規「立即生效」。

根據東方教會的法典,主教會議負責選舉宗主教,宣布其提名,舉行就職儀式,並請示教宗後,接受宗主教的辭職。現在,這道手諭頒布後,在宗座保有其特權的情況下,主教會議蒙召「恢復受傷的共融,包括出於重大理由罷免自己的宗主教,並依循法定程序,確保宗主教在主教會議前的充分辯護權」。唯獨教宗有權「批准主教會議的決議,以確定神長們在表達自己的選擇時,其完全的自由得到了保障,免於任何可能的不當內外壓力」。事實上,《東方教會法典》此前沒有任何法條指出,在主教會議與宗主教之間的共融「嚴重受損且無法彌補」時,要如何採取行動。

為宗主教的失職而召開主教會議

教宗下令,在天主教《東方教會法典》106條2項後面,增加新的第3項。這項規定,「只要宗主教疏於履行」本法典載明的「義務」,在該宗主教所屬的東方教會中「晉牧最久且有投票權的主教便可合法召集主教會議;如果這位主教未能召集會議,那麼按照主教資歷依序排列,身居次位且有投票權者有此權責」。

罷免宗主教的程序

藉著這道手諭,天主教《東方教會法典》第126條引入了第3項。它規定,「出於宗主教教會主教會議所認可的重大理由,依照106條1項3款及108條3項的規定而召集的主教會議,可要求宗主教辭去職務」。接著,126條4項規定,如果提出要求後,「宗主教不辭去職務,晉牧最久且有投票權的主教負責主教會議選舉新任主席的事宜,由新任主席提出宗主教的罷免。此罷免需得到主教會議有投票權成員在秘密投票中至少三分之二的票數,並尊重宗主教在這主教會議前的辯護權」。主席也負責向教宗匯報此事,並且必須由教宗「批准罷免,進入宗主教出缺期」。

宗主教與主教會議的「神聖紐帶」

在東方教會內,宗主教在其禮儀教會內是父親兼領袖(《東方教會法典》,55條),主教會議由宗主教召集並領導,二者之間存在著緊密關係,這是教會生活結實纍纍的條件。而且,在聖神的合一內,以及在該教會一致的利益下,二者之間的關係和諧至關重要。然而,規範主教會議功能與任務的《東方教會法典》,以前沒有任何條文涉及「父親兼領袖與其他主教之間的神聖紐帶受損到無法彌補的情況」,這造成「理當醫治的嚴重創傷」,眾多東方禮神長也提出了相關的請求。

為恢復教會的共融

因此,在宗主教與主教會議出現無法彌補的破裂,而且宗主教不提出辭職的時候,應當遵守因這道手諭而生效的法規。教宗良十四世解釋道,這是因為如果「教會共融遭受嚴重破壞」,就必須「在教會共融的背景下」加以恢復。此外,這道手諭所規定的一切,也適用於以大總主教為領袖的天主教東方禮教會(參閱:《東方教會法典》,1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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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Sep 01,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