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主教团委员会向欧盟表示:婚姻是一夫一妻
(梵蒂冈新闻网)一项看似超出欧盟职权范围的司法判例,可能对各成员国关于家庭的法律产生影响,并形成“迫使修法的压力”。尽管欧盟无权要求各成员国制定一致的家庭法,但这一裁定却会导致各国的婚姻法效力相互接轨。欧盟主教团委员会领导班子12月9日就欧盟法院近期关于成员国间承认同性结合的判决发表了声明。主教们写道,该判决可能影响法律的确定性,并引发“其它敏感领域的负面发展”,为“将来在代孕问题上采取类似的法律方法”铺平道路。
欧盟的判决
本次事件的焦点是马佐夫舍行政首长案(causa Wojewoda Mazowiecki (C-713/23))。2018年,两名居住在德国的波兰公民在柏林结婚,其中一人还有拥有德国国籍。他们希望以已婚伴侣的身份迁居到波兰,并申请将德国签发的结婚证在波兰民事登记处登记,以便获得承认。然而,他们的申请被拒绝,因为波兰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
这一问题最终被提交至欧盟法院,法院11月25日在判决中裁定,尽管与婚姻有关的法律属于成员国的管辖范围,但成员国在行使该职权时必须尊重欧盟法律。法官认为,在另一个成员国行使自由迁徙和居住权并合法缔结婚姻的两名同性公民,其婚姻不被原籍成员国承认,可能会在行政、就业和私人层面造成严重不便,迫使配偶在其原籍成员国内以未婚身份生活。
因此,欧盟法院认为此类拒绝违反了欧盟法律。然而,法官明确指出,此项承认义务并不要求成员国在其本国法律中立定同性结合制度,而仅要求为相关的承认程序提供便利。因此,鉴于依照波兰法律规定,“登记”是唯一使在其它成员国缔结的婚姻被行政当局有效承认的方式,法官最后得出结论,波兰必须无差别地对待同性结合与异性婚姻,一律适用该登记程序。
主教:婚姻是男女之事
欧盟主教团委员会在其声明中重申“教会的人类学视角,其基础是自然律,即婚姻一男一女的结合”。尽管尊重欧盟司法机关的职能,主教们仍觉得有必要就判决的一些方面进行评述,“并担忧地指出该判决会影响到一些属于国家职权核心的问题”。
家庭法是一个具有跨境影响力的议题,应采取审慎小心的态度,并避免对各国法律体系产生不当影响。然而,11月25日的司法判决“似乎超出了欧盟职权范围之外”。主教团委员会提醒,《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9条规定“结婚权与组建家庭权是根据各国的法律予以保障”。在多个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被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欧盟法院承认,其判决所确立的义务并不影响原籍成员国国法中的婚姻制度,并确认“婚姻相关的规范属于成员国的管辖范围,欧盟法律不可僭越这一权限”。
因此,这些成员国“可自由决定是否在本国法律中规定同性结合”。然而,主教们的担忧也在于此,欧盟法院“严格限制了这一声明的含义,强调在行使这一职权时,每个成员国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尤其是条约中关于公民在成员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的规定”。这一立场可能会削弱《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9条的内涵,在涉及婚姻定义的问题中,使成员国的“国家身份”居于次要地位。欧盟主教团委员会最后总结道,成员国“将无法明确界定其家庭法中哪些部分仍属于本国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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